保險業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 金管會擬增設3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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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6日電)針對保險業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金管會將修法新增3大門檻,限制申請投資的保險業須是金控下子公司,且同一金控下須有銀行子公司共同出資,以及保險子公司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等。

為強化保險業對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的風險控管機制,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

金管會針對保險業投資海外銀行業增訂3大申請條件,第一,必須是金控旗下保險子公司;第二,同一金控下必須有銀行子公司共同出資;第三,保險子公司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

金管會此次修法也明定,保險業若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持股達10%以上時必須強化投資及風險管理機制。

根據保險局資料,目前僅國泰人壽有轉投資2家海外銀行業,包含印尼Mayapada銀行及菲律賓中華銀行。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若新制上路,申請條件等新規定不會溯及既往,但強化投後管理相關規範必須全數落實。

同時,金管會此次修法,保險業若要申請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例如海外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證券期貨業等,保險業近3年度資本適足率平均值應達250%以上。

按現行規定,保險業僅在申請投資海外銀行業的資本適足率門檻為250%,投資國外票券業、信託業等資本適足率僅須達200%,此次金管會決議將保險業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資本適足率門檻,一律拉齊至250%。(編輯:張均懋)1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