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息分期繳稅 財部:上路9個月核定金額逾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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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財政部今天公布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自1月初實施至10月中成效,核定案件321件、金額約新台幣1.57億元,其中以綜合所得稅占逾200件,金額超過1億元為最大宗,分期主要事由為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繳所得稅。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鉅額補稅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捐。

所謂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包含7種樣態。4種可申請個人綜所稅分期繳納應繳稅額,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2個月,以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等。

針對企業的3種樣態,包含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等,均可申請營所稅分期繳納。

至於遭補徵課鉅額稅款,指的是個人補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企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的情形,各稅目補稅案件均可適用;申請分期繳稅最長可分36個月,須在「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今天指出,截至今年10月15日止,各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共321件、金額約新台幣1.57億元。

賦稅署官員表示,上述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按稅目別統計,前3大分別為綜合所得稅218件、金額約1.05億元;房地合一稅57件、金額約0.19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45件、金額約0.3億元。

前3大案件件數及金額,分別占總核准案件的99.69%及97.98%,分期主要事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所得稅。

針對房地合一稅案件,賦稅署官員補充,57件申請者皆為個人,可能是因為本身財務困難或是有資金需求所以賣房,衍生出需繳納房地合一稅,基於財務上已有困難,提出分期繳納稅捐。(編輯:張均懋)1111019